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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政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班金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413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惠民2初字第00777号
    案号 (2016)豫0108执恢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9
    发布日期 2016-08-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国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红生工程款25.5万元及利息40415.38元共计295415.38元; 二、驳回原告巩红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5元,由原告巩红生负担1256元,被告河南国岩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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