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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世纪欣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32****1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91民初1662号
    案号 (2022)冀0191执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李占芹、被告李栋健、被告世纪欣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扣划款15926444.90元、违约金(分别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849808.0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6636.8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18095.80元;被告李占芹、被告李栋健、被告世纪欣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河北世纪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375元由被告李占芹、被告李栋健、被告世纪欣龙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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