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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明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476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811民初767号
    案号 (2018)粤0811执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鸿发药业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月15日前返还原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37024元,若逾期未足额返还,被告广东鸿发药业有限公司除负有返还237024元的义务外,仍应另行支付原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1、占用237024元期间的利息(以2370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返还237024元之日止);2、律师费38442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中的1205.88元; 二、原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收到237024元后,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不当得利纠纷一次性了结,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及追究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3071.53元、财产保全费2134.35元,合计5205.88元(原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205.88元,广东鸿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广东鸿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前迳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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