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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娄底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32268****5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322民初904号
    案号 (2019)湘1322执1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娄底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青鹏工程款360000元。 二、由被告娄底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青鹏利息137700元。 案件受理费876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82元,由被告娄底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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