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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娄底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桂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32268****5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322民初2376号
    案号 (2017)湘1322执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娄底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700.96元。 如果被告娄底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95元,由被告娄底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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