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浔市监工商经处字〔2015〕第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涂志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3-27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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