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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公(治)行罚决字[2020]01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6日上午,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爆破技术员顾**、爆破员李**、安全员陈*在青田县黄垟乡青田**钼业有限公司矿洞内485爆破作业点进行爆破施工作业时,在现场设立警戒不到位、清场不彻底、技术员顾**离开现场的情况下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产生的飞石致陈**死亡,罗**受伤。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内因违反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1
    决定机关 青田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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