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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仙公(横派)行罚决字[2017]10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22日,浙江利化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的爆破技术人员陈某某、爆破员张某某明知安全员泮某某没有在场的情况下,陈某某和张某某在湫山乡方宅深里坑萤石矿进行爆破作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利化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6
    决定机关 仙居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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