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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40077****600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8执649号
    案号 (2021)豫0108执恢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辛青松工程款8234780.34元,(自2018年5月24日起以9342003.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3月11日;自2019年3月12日起以8234780.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辛青松工程配合费210358.15元、仲裁裁决费74227元。 三、被告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辛青松负担18275元,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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