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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499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5民初10501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5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9-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四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13.4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37713.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元,由被告汇中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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