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039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7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08日上午09时许,我西湖分局北山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西湖区杭州鸟语花香酒楼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经查,杭州鸟语花香酒楼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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