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北)行罚决字[2020]047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鸟语花香酒楼有限公司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26日20时许,我西湖公安分局北山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3号杭州鸟语花香酒楼有限公司(对外招牌:五号公馆)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经查,杭州鸟语花香酒楼有限公司(对外招牌:五号公馆)已构成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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