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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410070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鑫建辉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在有关部门移送于2018年03月18日立案,由孙新兴、夏东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7年3月13日10时30分我局西湖机动中队孙新兴、夏东通过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杭州鑫建辉实业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三墩镇莲池路与墩余路交叉口东南侧杭政储出[2017]14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经现场勘查,该项目占地面积68263平方米,由13幢高层(31-34层),1幢会所,1幢物业管理用房及1幢物业经营用房组成,总建筑面积为29914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1479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84347平方米,1#楼、2#楼、3#楼、4#楼、6#楼为地下两层,其余为地下一层。该项目于2017年9月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30100201700178号),2018年1月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西建审发(2018)7号】,2018年2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100201800050号)。目前该项目进行工程桩、围护桩部分施工。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5张,《违法建设案件移交单》1份,《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1份,《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6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