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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处字〔2020〕第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235.1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0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储长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