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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1208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41610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11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 1 160 469.5元; 二、驳回原告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24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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