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昌州税稽罚〔2018〕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1月,你公司接受乌鲁木齐锐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0586939-00586946,发票金额:612,820.49元,税额:104,179.51元。经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此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你公司已于取得的当月申报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4,179.51元。 经查,2016年12月你公司与乌鲁木齐锐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总价717,000.00元,你公司2017年1月13日给乌鲁木齐锐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分两笔转款422,000.00元和295,000.00元,并收到乌鲁木齐锐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开具的8份发票,你公司收到发票当月进行认证抵扣。办理此业务的业务员高柱堂已被你公司开除,现无法联系,无法得知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对高柱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228463708001744472的账户进行查询,发现2017年1月17日乌鲁木齐锐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给高柱堂转款2笔500,000.00元和216,930.00元,合计716,930.00元。 2016年12月你公司接受乌鲁木齐创世奥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经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此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0591185-00591209,发票金额:2,393,162.38元,税额:406,837.62元,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收到并认证抵扣11份;2017年6月收到并认证抵扣14份,并于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经查,2016年12月你公司与乌鲁木齐创世奥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总价1,200,000.00元,你公司2017年1月13日给乌鲁木齐创世奥博贸易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8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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