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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航空集团天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振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6****00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2民初3781号
    案号 (2019)冀0102执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日期 2020-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航空集团天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志斌旅游保证金22.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起按年息4%计算至2018年6月8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北航空集团天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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