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7]第3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7月1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接到数字城管督办,督办内容为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282号金华银行江北支行楼顶存在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经初步查证,该行为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2015年8月,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282号金华银行江北支行楼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处,采用焊接结构连接由镀锌方管组成的桁架和牌面。该户外广告设施分两部分设置,一部分设置在金华银行江北支行楼顶的南侧,广告内容为“金华银行”的中文标识,广告规格为长12米,高5米,面积计60平方米。另一部分设置在金华银行江北支行楼顶的东侧,广告内容为“JHBank”的英文标识以及金华银行的logo,广告规格为长18米,高6米,面积计108平方米。总面积为168平方米。2017年7月1日9时10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向金华银行有限公司发放了浙金婺综执责改通字[2017]第10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7月11日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审批许可,自行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2017年7月13日下午,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进行补充调查,核实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限改期限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也未拆除相关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7月1日当天,发现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两张,证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282号金华银行江北支行楼顶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补充笔录各一份,证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改期限内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也未拆除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等事实。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五: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及效果图复印件、准予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办理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事实。我局认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5 |
决定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徐雅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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