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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桦川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仲维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82606****42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8民终410号
    案号 (2017)黑0826执1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8-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桦川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孟范刚、姜贵海、张英各项工程款2770430.0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相应利息(其中2770430.06元从2013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余500000元从2016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60217元,由上诉人桦川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8963元,被上诉人孟范刚、姜贵海、张英负担312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瑞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000元,由上诉人桦川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孟范刚、姜贵海、张英各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6元,由上诉人桦川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8963元,被上诉人孟范刚、姜贵海、张英负担6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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