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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莲行处字[202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四)项“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已构成发布房地产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罚款1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7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