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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376****53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民终2413号
    案号 (2021)皖1522执恢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解除原告王寿坤、王寿锋与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三、驳回原告王寿坤、王寿锋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王寿坤、王寿锋违约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被上诉人王寿坤、王寿锋承担1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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