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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376****53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82民初2004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1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货款335986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上述欠款数额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二、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6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63元,减半收取19081.5元,由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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