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锦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67****33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民初18号、2018豫执10号执行裁定
    案号 (2018)豫01执9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宇通集团与杰隆集团、成国祥、杰隆生物、锦祥公司共同确认:杰隆集团、成国祥欠宇通集团股权回购价款6570万元、借款2260万元、资金占用费1555.5944万元(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违约金1899.95万元(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从逾期之日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合计12285.5444万元。 二、宇通客车与杰隆集团、成国祥、杰隆生物、锦祥公司共同确认:杰隆集团、成国祥欠宇通客车股权回购价款8100万元。 三、宇通集团同意杰隆集团、成国祥按照如下方式还款: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5715.5444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股权回购款6570万元。杰隆集团、成国祥按照约定偿还股权回购款后,宇通集团根据杰隆集团、成国祥的指示将相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杰隆集团、成国祥或杰隆集团、成国祥指定的第三方。 四、宇通客车同意杰隆集团、成国祥按照如下方式还款: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股权回购款8100万元。杰隆集团、成国祥按照约定偿还股权回购款后,宇通客车根据杰隆集团、成国祥的指示将相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杰隆集团、成国祥或杰隆集团、成国祥指定的第三方。 五、如杰隆集团、成国祥未按照本协议第三、四项约定偿还任何一期款项,则视为杰隆集团、成国祥对宇通集团、宇通客车欠款全部到期,宇通集团、宇通客车有权要求杰隆集团、成国祥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并有权要求杰隆集团、成国祥以剩余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承担资金占用费。 六、杰隆生物和锦祥公司自愿为杰隆集团、成国祥的全部上述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回购价款、借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及宇通集团、宇通客车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向宇通集团、宇通客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杰隆集团、成国祥、杰隆生物及锦祥公司负担。 八、本协议自各方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051936.78元,减半收取为525968.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0968.39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