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樟市监药处〔20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0 |
决定机关 |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孙志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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