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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永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220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10683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1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6
    发布日期 2017-03-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永红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11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7元,减半收取2668.50元,由被告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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