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26-0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当事人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15日,我局科技城中队沈黎华、张立峰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在杭州余杭区高桥畈路与爱橙街交叉口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该工地为余政储出[2020]17号地块工地,承包方是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日上午,因下雨导致沉淀池水位太高,其公司负责人让工作人员把水放掉点,公司负责人在传达工作过程中没有传达清楚,导致工作人员用抽水泵,把水槽污水(含泥沙的污水)通过工地东侧临时设置的100mm绿色软管直接排放到工地东侧边上的无名河道内,导致该河道污染。当天10点37分左右,被执法队员发现,经现场测量污染长度长3米,宽2米,面积为6平方米。当天15时30分,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整改。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捌佰伍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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