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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崇文路蒋墅街交叉口西北侧设置了一处生活区,生活区内设置有一处男女厕所,一处浴室,一处厨房,一个洗漱区,一个洗衣槽,2020年8月27日,队员在检查中发现,生活区产生的污水经工地内化粪池后排入蒋墅街的市政污水管网,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责令整改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排水证。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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