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00058****51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3058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1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滨海法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荣乐公司、被告弘高公司、被告津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原告向三被告主张权利,有事实和证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恒荣乐公司应给付原告拖欠的借款14414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1月17日,按年利率13%计算。被告弘高公司、被告津湘公司对被告恒荣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恒荣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新拖欠的借款144144元及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利息,以借款14414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按年利率13%计算;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保定恒荣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4元,诉讼保全费1289元,由被告保定恒荣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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