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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江卫公罚[202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当事人未进行游泳场所卫生检测【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的种类】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013255848000001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6
    决定机关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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