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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瑞霖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293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6民初616号
    案号 (2022)苏0106执恢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瑞霖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紫金农行南趸支行偿还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125460.94元;其中本金3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继续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支付原告律师费141800元; 二、本案诉讼费32938元,本院减半收取164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69元,由被告瑞霖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三、被告盛好华公司、博翔公司、左康燕、徐波、王玉华、王玉萍、沈晓静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盛好华公司、博翔公司、左康燕、徐波、王玉华、王玉萍、沈晓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霖公司追偿。 如本案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的给付见本判决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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