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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61****5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7民初6281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28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艳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红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被告张艳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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