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00061****5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7民初6090号 |
案号 | (2021)皖0207执20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荣锦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528214.3元,并以3528214.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第6页共7页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芜湖市荣锦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026元,由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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