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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玛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11****3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8729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8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玛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冯辉拖欠的工程款4266349.5元;二、被告沈阳玛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冯辉拖欠的工程款4266349.5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时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案件受理费455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玛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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