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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6****77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8民初3393号
    案号 (2019)苏0508执2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19-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佳宜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王亚芳、黄哲丛、朱溢对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佳宜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400元,由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王亚芳、黄哲丛、朱溢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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