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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1478****53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1民初3122号
    案号 (2019)川0181执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开旭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51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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