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思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415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1民初3712号 |
案号 | (2017)川0181执25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思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艳松偿还借款本金117万元; 二、被告宋思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艳松支付借款本金117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1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宋思涛追偿; 五、驳回原告何艳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53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宋思涛、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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