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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海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91MA****45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2878号
    案号 (2019)苏1311执4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生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庆宝偿还借款本金809371元及利息(83481元与以809371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之和);二、被告章海江、姬自刚、宿迁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163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章海江、姬自刚、宿迁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生余追偿;三、驳回原告李庆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30元,由被告李生余、章海江、姬自刚、宿迁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待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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