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江。2021年01月07日15时28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176号时,对该处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告知公务,经查,在公厕旁设有两只黑色垃圾桶,其中一只垃圾桶桶里投放有外卖盒等垃圾,桶上均未明确垃圾分类标识,在技术部办公室墙角设有一只白色垃圾桶和一只蓝色垃圾桶,其中白色垃圾桶内投放有餐巾纸等垃圾,蓝色垃圾桶内投放有废纸等垃圾,桶上均未明确垃圾分类标识。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涉嫌违法《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2976号),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2021年01月11日14时59分,余洪福到城南中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长江,余洪福为张长江的授权委托人,是该公司员工。2021年01月07日15时28分,该公司公厕旁的黑色垃圾桶以及技术办公室的白色垃圾桶和蓝色垃圾桶桶身均无明确标识,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建议对当事人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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