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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公(城)行罚决字[2018]11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8月8日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8月2日,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民用爆炸物品二号岩石乳化炸药、普通毫秒导爆雷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后于2018年8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3
    决定机关 建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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