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22]01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5月18日15时50分许,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在使用、存储双氧水(过氧化氢,浓度大于30%)过程中,仓库未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标准,存在仓库内外监控未全覆盖、未做好防爆措施等问题,于2022年05月18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王建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