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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1]025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未及时将2021年8月2日登记出库的1000升双氧水使用后剩余部分回库保存,后于2021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并处责令三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王建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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