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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0]63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6年至2018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在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计378401.33元(不含税),其中2016年计140490.68元(不含税),2017年计51060.77元(不含税),2018年计186849.88元(不含税),未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处罚款41859.9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4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王建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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