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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20]01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日至今,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在使用、存储双氧水过程中,存在仓库未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标准,安装的防盗窗不符合规范的问题,后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8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王建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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