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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罚字〔2021〕19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311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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