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鹤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8175****724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4民初4682号 |
案号 | (2018)皖0104执31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18-10-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9433359.83元及截止2017年6月28日的违约金44022元,之后的违约金以代偿款9433359.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其将上述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对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范围内对安徽省富硒香生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黄鹤春、刘新宇、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魏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鹤春、刘新宇、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魏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9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918元,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82元,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黄鹤春、刘新宇、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魏春负担79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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