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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鹤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858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81民初581号
    案号 (2017)皖0181执1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按1.45%/月计算,自2016年11月10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魏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50元,本院减半收取19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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