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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鹤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175****72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81民初775号
    案号 (2017)皖0181执1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9
    发布日期 2017-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款1021133.18元(其中100万元按1.45%/月的标准自2016年7月21日算至2016年9月30日,按2%/月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算至2017年5月31日;本金400万元按1.45%/月的标准自2016年7月27日算至2017年3月26日,按2%/月的标准自2017年3月27日算至5月31日);二、被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及应付利息10万元(按2%/月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算至6月30日);三、如被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截止到2017年1月26日利息为500458.99元,后期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月利率2%自2017年1月27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为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魏春、黄鹤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45元,由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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