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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中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翠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066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0307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中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开发区诚明制衣厂货款552928.96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552928.9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42163); 二、被告苏州中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昆山开发区诚明制衣厂面料补偿款3521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42163); 三、驳回反诉原告苏州中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本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16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36元,由原告昆山开发区诚明制衣厂负担67元,由被告苏州中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326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反诉原告苏州中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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