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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处2000元-20000元罚款。考虑到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整改,未造成混凝土凝固,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但现场造成了物料遗撒,经综合考虑,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全海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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