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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昌吉市宏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179****36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4民初2544号
    案号 (2020)新2324执1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昌吉市宏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宏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分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隆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2-2013年度的采暖费95043.04元; 二、被告昌吉市宏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宏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分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隆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邮寄送达费135元; 三、驳回原告玛纳斯县隆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计1444元,由原告玛纳斯县隆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6元,由被告昌吉市宏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宏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分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玛纳斯县隆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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